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深圳市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公告
日期:2022-04-20

  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转让方委托发布本转让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符合转让方要求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在本公告有效期内向交易中心提交意向申请资料并完成意向登记。

  交易中心仅基于转让方所提供的信息发布本公告,本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由转让方承担责任。本公告的内容不构成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

 

  特别提示: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加价幅度人民币5万元。

标的资产情况

项目编号

YTQH22040025

标的资产名称

深圳市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

标的资产种类

债权

标的资产金额

基准日

2021-12-14

标的资产总额(元)

26,627,852.88

债权本金(元)

24,199,334.40 利息 2,235,818.48元,代垫费用192,700.00元。

标的资产所在地

深圳市

标的资产数量

1户

标的资产状态

截至转让基准日2021年12月14日,债权本金约人民币24,199,334.40元,利息约为人民币2,235,818.48元,其他费用为人民币192,700.00元,本息费合计人民币26,627,852.88元。债权已进入执行环节。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

1、房产抵押:方向龙名下深圳市南山区白石二道与深湾一路交汇处中信红树湾花城16栋A1801
2、担保人:方向龙、江艳

标的资产

评估情况

资产评估机构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价格(元)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所

-

标的资产其他

披露的内容


该标的按现状转让,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对该标的现状进行调查核实。资产情况表仅供参考,具体见债权转让协议、原贷款相关文件等资料。

风险提示:

转让标的存在或可能存在以下瑕疵、缺陷或风险:
1.对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享有;
2.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已死亡(自然人)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
B、债权可能因超过相关法定期间或其他原因,存在已部分/全部消灭、丧失胜诉权或产生抗辩权或不能被确认、不能被强制执行等风险;
C、债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债权档案、诉讼材料、债权转让资料及其它法律文书等)对于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资料与信息不匹配、内容冲突等情形;
D、担保合同及担保权可能存在依法未生效、未设立、无效、已过担保期间、已过诉讼时效、已免责、无法对抗第三人、无法对抗在先登记权利人、重复登记、多次登记、登记信息不匹配等的情形、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E、担保物及其它财产线索可能存在被占用、地址或去向不明、相关地址查询无果、地址变更、第三人异议,或已发生处置、灭失、毁损、拆除、改建,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欠缴或有滞纳金、无相关权属证明、登记情况不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的情形;
F、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G、已查封(含轮候查封)的财产线索可能存在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或已届满而未及时续封,抵押物被他案查封,或缺少查封资料,或查封无果,或查封情况不明,或查封财产已处置,或已设定抵(质)押担保,或下落不明,或被占用等情形;其他财产线索可能存在无法查封、查封无果,或查封情况不明,或财产已处置,或已设定抵(质)押担保,或下落不明,或被占用等情形;
H、其它或有瑕疵、风险。
3.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导致买受人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转让方所披露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4.在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前,标的债权所有权、处置权不转移,仍由转让方拥有;转让方因管理、维护标的资产产生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处置基准日后浦发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转让方垫付的诉讼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评估费、因参与标的债权竞价而产生的竞价平台软件服务费或交易佣金等相关费用),以及在标的债权转让过程中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当在全额付清转让价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协助买受人变更诉讼主体、变更执行案件主体,就买受人提起的确认、确权之诉等应诉,就案外人或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等应诉,协助买受人与原转让银行就转让事宜进行沟通、协商,至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查册等申请;转让方协助买受人办理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助申请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的相关手续,法院、政府部门或其它第三方按照国家规定向转让方收取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标的债权出现上述1、2、3点等所列瑕疵、缺陷或风险时,买受人应以自行查阅档案并独立作出的判断为准,转让方对标的债权资产的内容、状态、效力、价值等不做任何承诺,所提供的推介资料及做出的介绍、说明、解释等内容,也均不构成对标的债权资产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标的债权资产最终以生效法律文书、原始债权档案、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等记载的内容为准。转让方及其前手权利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放弃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转让方及其前手权利人的权利。
5.买受人受让转让标的后,如果买受人因标的债权存在能够追究转让方及转让方的前手权利人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则买受人自权利转移日起无条件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转让方及其前手权利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且买受人在向任何第三人转让全部或部分标的债权时,保证通过对该第三人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要求该第三人作出与买受人在本款中的承诺相同的承诺;如任何第三人因与标的债权有关的事项向转让方或其前手权利人追究法律责任的,买受人应出面解决,并对转让方、转让方的前手权利人因第三人的追究而遭受的所有损失给予足额补偿。
买受人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等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买受人承诺自权利转移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等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且保证其后手遵循该规定。
6.买受人在其因受让而取得和享有标的债权资产期间内,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主张和行使权利,不得采取非法措施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当措施。若出现违法行使权利等情形,买受人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7.资产转让基准日后回收资金和产生费用的安排:纳入债权资产包内的资产若发生处置回收(包括转让方主动处置和法院诉讼回收等)的现金或资产均作为资产包内的资产组成部分,由买受人承继。若是转让基准日的次日起纳入本资产包范围的资产发生的回收现金已进入转让方账户,买受人可将回现金额冲抵成交价款,但冲抵时应满足竞价规则规定的付款要求;纳入本资产包范围的资产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律师费等)也由买受人承担。
8. 买受人成功竞得债权后,需承担资产转让过程中所有税、费。
9. 转让方提供售后服务的期限为买受人支付完毕全额成交价款之日起一年内,若转让方的售后服务依赖于原转让银行或前手权利人的配合而原转让银行或前手权利人不予配合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买受人的售后服务申请。
10.  买受人在服务期限届满后提出售后服务申请的,转让方有权拒绝;服务期届满后若因客观情况需要,买受人确需转让方提供售后服务的,转让方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服务费用,向买受人收取服务费用的标准如下:
10.1 在珠三角地区(含广州市区)提供售后服务的,每次(不过夜)收费500元;若需过夜的,每次收费1,500元;
10.2 在粤东西北地区提供售后服务的,每次基础收费1,500元,增加一天则增加收费1,500元,按天递增;
10.3 在广东省外提供售后服务的,除飞机经济舱费用及/或高铁二等座费用需买受人支付外,每次基础收费1,500元,增加一天则增加收费1,500元,按天递增。

咨询电话:020-83963222-8418  联系人:凌经理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6-27楼

挂牌信息及交易条件

挂牌信息

挂牌开始时间

2022-04-20

挂牌结束时间

2022-04-27

公告期时长

7个自然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加价幅度人民币5万元。

 

交易条件

是否有保留价

无保留价

挂牌起始价(元)

25,132,416.00

转让底价(元)

25,132,416.00

是否要求意向方报名时报价

保证金设定

是否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元)

7,200,000.00

保证金缴纳时间

挂牌期间内交纳(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账为准)。

保证金处置方式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于成交之日起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暨成交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具体如下:
1.买受人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于成交之日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暨成交价款。
2.买受人自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须累计支付30%的成交价款,剩余成交价款自成交之日起两年内结清;
3.扣除买受人10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价款(含转为成交价款的竞价保证金、10个工作日内支付的成交价款)后的剩余成交价款,买受人须自竞价成交之日起两年内结清,且自竞价成交之日起按年利率11%向转让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应当于每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含当日;如当日非工作日,需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资金占用费在最后一期付清成交价款时一并结清。
除买受人自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的成交价款外,若买受人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其余成交价款,资金占用费仍计至2022年6月30日(按成交价的70%为基础计算)。
4.分期付款期间,经转让方同意的前提下,买受人可处置债权项下财产。在分期付款期间,买受人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的前提下,其他回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执行回款、债务人还款等)在2022年6月30日(含)前不得用于冲抵剩余未付成交价款;自2022年6月30日后,其他回收款项方可冲抵剩余未付成交价款。具体应按以下顺序冲抵:违约金(如有)、逾期资金占用费(如有)、资金占用费、剩余成交价款。
5.买受人参与资产处置并成功竞得标的资产后,因为买受人违反付款义务,未按竞价规则规定、《债权转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自逾期之日起,转让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自逾期之日起,转让方有权对剩余未付成交价款及应付未付资金占用费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或以剩余成交价款及应付未付资金占用费为基数,在正常资金占用费费率(11%/年)的基础上上浮50%(至16.5%/年),计算逾期资金占用费;如买受人能够及时恢复原状(即:应付未付资金占用费及/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清偿完毕)的,则资金占用费的费率自恢复原状次日起不再上浮。
(2)逾期期间,转让方有权随时宣布买受人的分期付款期限提前到期,要求买受人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如有)、逾期资金占用费(如有)、资金占用费、剩余成交价款等)】。
(3)如买受人在转让方宣布提前到期后,未能按转让方要求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如有)、逾期资金占用费(如有)、资金占用费、剩余成交价款等】的,则转让方有权解除《竞价成交结果确认书》(以实际签订内容为准)及/或《债权转让合同》,收回竞价标的;该解除权不因买受人已支付款项的多少而受到影响。在转让方行使解除权后,买受人无权要求转让方返还已收取的任何款项、费用等,且标的资产由转让方自行处置,与买受人无关,买受人不得就解除行为及/或标的资产等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如因解除行为造成转让方其他损失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已对标的资产做了审慎、独立、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意向受让方对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已自主作出判断和决定,愿意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且不追索转让方及/或前手。意向受让方的判断不依赖于转让方的任何介绍、陈述、声明、保证或推荐,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
2、本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本次按照标的资产现状进行挂牌交易,本标的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若摘牌成功,意向受让方愿意接受并有能力承担标的所有实际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瑕疵、义务以及责任;
3、如果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转让方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合同,并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同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其他违约责任。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如对标的资产进行部分处置,标的资产不再完整;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维护及催收,致使标的资产法律效力发生变化,受让方无权解除债权转让合同;
4、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意向受让方应在购买前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披露的项目瑕疵。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剩余交易价款应当按照《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债权转让合同》的内容详见本公告的附随文件,具体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阅,最终以实际签署的内容为准。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对本公告及《债权转让合同》等转让资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均予以确认并承诺严格遵守。
6、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向银通前海的指定账户交纳人民币    720万元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7、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银通前海或转让方有权扣除违约的意向受让方及竞买人所交纳的全额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举牌应价的;(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或支付金融资产转让交易价款的;(5)不同的意向受让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6)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7)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8)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其他应披露的内容

1、截至2021年12月14日,深圳市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项目本金折合人民币24,199,334.40元,利息折合人民币2,235,818.48元,代垫费用折合人民币192,700元,合计人民币26,627,852.88元。(注:以上债权金额仅供参考,转让方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债权的本金、利息、代垫费用、总额等具体债权金额最终以借款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确定的为准。)
2、意向受让方交付保证金后,若在报名截止日后放弃受让意向或参与竞价活动未按竞价规则报价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自行估计资产的回收可能性,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并未依赖转让方所做的任何声明或保证;
4、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承租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公告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5、债权项下借款人(承租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6、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已超过执行期限、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7、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8、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查封财产无效、因被告人反诉而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申请破产;
9、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存在未生效或无效等情形;担保协议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租赁物、担保物、抵债资产、抵押物被他案查封、查封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转让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0、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2、该债权可能存在职工安置、债务企业恶意转移财产等问题;
13、如果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转让方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合同,并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同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其他违约责任。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如对标的资产进行转让,资产不再完整;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维护及催收,致使标的资产法律效力发生变化,受让方无权解除债权转让合同;
14、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转让方名称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

债权转让合同.docx

 

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 卢女士,祝先生,林先生

联系电话:13823673061,18682068887,13509608533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33楼

 

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