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公告
日期:2022-08-02

  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转让方委托发布本转让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符合转让方要求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在本公告有效期内向交易中心提交意向申请资料并完成意向登记。

  交易中心仅基于转让方所提供的信息发布本公告,本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由转让方承担责任。本公告的内容不构成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

 

  特别提示:挂牌公告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交易中心在原公告渠道另行公告7个工作日,另行公告期满后,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挂牌公告期满,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直接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标的资产情况

项目编号

YTQH22080001

标的资产名称

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

标的资产种类

债权

标的资产金额

基准日

2022-03-31

标的资产总额(元)

92,012,291.26

债权本金(元)

59,000,000.00 利息:32,749,791.26元;代垫费用:262,500.00元。

标的资产所在地

四川省

标的资产数量

1户

标的资产状态

截至2022年3月31日,债权本金余额为59,000,000.00元,利息为32,749,791.26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91,749,791.26元,代垫费用262,500.00元,已进入执行阶段。(注:以上债权金额仅供参考,转让方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债权的本金、利息、总额等具体债权金额最终以借款合同、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件确定的为准。)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

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存放于宜宾高县文江镇籁棚乡高洲酒业公司籁棚厂区内145号罐、161号罐、176号罐、184号罐、187号罐、191号罐、194号罐的基酒提供最高额抵质押担保,杨永祥提供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标的资产

评估情况

资产评估机构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价格(元)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所

-

标的资产其他

披露的内容

-

挂牌信息及交易条件

挂牌信息

挂牌开始时间

2022-08-02

挂牌结束时间

2022-08-08

公告期时长

7个自然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1、挂牌公告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交易中心在原公告渠道另行公告7个工作日,另行公告期满后,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2、挂牌公告期满,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直接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交易条件

是否有保留价

无保留价

转让底价(元)

23,600,000.00元

是否要求意向方报名时报价

保证金设定

是否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元)

2,360,000.00

保证金缴纳时间

挂牌期间内交纳(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账为准)。

保证金处置方式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涉及一次性支付的,受让方需要根据与转让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涉及分期付款的,意向受让方需与转让方提前商定,并按照转让方审批通过的具体分期计划、分期时间和利率等要求的合同约定执行,若转让方审批未通过的,则需要按照一次性付款要求进行支付。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属于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或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该标的的主体;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拟于挂牌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组织,具体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时间及其他竞价要素以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的网络竞价公告为准。
2、本项目的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起始价即为转让底价,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表明接受该转让底价。网络竞价加价幅度为每次1万元或1万元的整数倍。
3、意向受让方已对标的资产做了审慎、独立、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意向受让方对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已自主作出判断和决定,愿意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且不追索转让方及/或前手。意向受让方的判断不依赖于转让方的任何介绍、陈述、声明、保证或推荐,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
4、本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本次按照标的资产现状进行挂牌交易,本标的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若摘牌成功,意向受让方愿意接受并有能力承担标的所有实际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瑕疵、义务以及责任;
5、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和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银通前海”)不承担任何责任;
6、意向受让方应在购买前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披露的项目瑕疵。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书面报名资料的,视为已阅读并接受转让方提供的《债权转让合同》(草稿),并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方在银通前海公告的《债权转让合同》(草稿)进行签署。转让方将与受让方在资产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受让方放弃向转让方追偿的权利。《债权转让合同》最终以转让方审批为准;
7、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向银通前海的指定账户交纳人民币236万元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转为债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8、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银通前海或转让方有权扣除违约的意向受让方及竞买人所交纳的全额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均不举牌应价的;(3)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或支付债权交易价款的;(5)不同的意向受让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6)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7)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8)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其他应披露的内容

1、 本项目成交后可能产生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债权关系及债权主体和抵押关系变更税费、抵质押资产监管费用及保险费用、债权关系变更通知公告费、受让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
2、 意向受让方交付保证金后,若在报名截止日后放弃受让意向或参与竞价活动未按竞价规则报价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 违约责任:
(1) 受让方违反本公告及《债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此外,如受让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每逾期一日,受让方按应付未付价款的【0.07%】向转让方支付滞纳金,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的任何价款优先冲抵滞纳金。同时,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交易。
(2) 因受让方违反本公告及《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导致本次交易失败,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交易并有权选择将上述债权资产另行处置。转让方不论以何种形式处置标的债权,处置价格低于本次转让起始价的,差额部分及转让方为本次公开处置标的债权所产生的一切手续费用由原受让方负责补足。
(3) 标的再行公开竞价出售的,原受让方应当支付第一次转让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再行转让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原受让方应当补足差额。
4、 重要提示:
(1) 意向受让方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意向受让方资格。意向受让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属于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或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
(2) 交易文件知悉。意向受让方仔细阅读并理解了转让方发布的转让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公开挂牌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 风险和瑕疵知悉。转让方已经对转让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意向受让方已经对转让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转让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
(4) 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本次转让债权基准日为2022年3月31日,实际债权金额、到期时间、担保情况等以合同约定和法律文书为准。
(5) 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意向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c.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6) 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7) 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8) 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意向受让方已经知悉,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9) 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10)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a、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b、 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c、 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d、 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抵(质)押物明细可能与相关部门实际登记信息不一致;抵押物及质押物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无效、减少、灭失、毁损、追偿困难等权利瑕疵。
e、 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f、 担保物可能存在基于租赁、买卖等合同负有对第三方的义务、其他优先权人、被查封/扣押/没收、短少/不存在等情形;
g、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h、 标的债权文件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等陈述与保证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等情形,导致标的债权可能不存在、无效、被撤销等风险。
5、 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的特别承诺。
(1) 竞买成功后,意向受让方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转让方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如意向受让方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渝康公司有权选择对债权文件予以提存,意向受让方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交接期后,意向受让方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2) 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意向受让方承诺,一旦竞买成交,意向受让方作为受让方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转让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转让方和转让人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意向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受让方之日发生变化的,受让方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转让方和转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意向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 鉴于转让方在从相应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意向受让方同意并保证,意向受让方一旦成为受让方,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意向受让方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4) 意向受让方同意并保证,意向受让方一旦成为受让方,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意向受让方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
6、 特别说明:
(1) 意向受让方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竞价须知、竞价公告等有关文件,如有疑义,请及时与转让方联系,转让方享有对竞价须知、竞价公告等有关文件及未尽事宜的最终解释权。
(2) 附件所示的《债权转让合同》在与受让方实际签订时,以转让方最终确认为准,转让方对《债权转让合同》享有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3) 竞买标的展示期限届满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查阅,对竞买标的的风险和瑕疵全部知悉,将来不得就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抗辩。
(4) 如本公告与《债权转让合同》文本存在差别,以转让方解释为准。
(5) 本公告仅对本次处置有效,如本次处置失败未成交,则转让方所做的表述、声明均不生效,包括意向受让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均不得以此公告内容作为依据对抗转让方。

转让方名称

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

债权转让合同(草稿).docx

 

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先生,林先生

联系电话:19924450492,13509608533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33楼

 

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