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蔡鹏程、任冠涛债权转让公告
日期:2022-11-18

  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转让方委托发布本转让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符合转让方要求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在本公告有效期内向交易中心提交意向申请资料并完成意向登记。

  交易中心仅基于转让方所提供的信息发布本公告,本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由转让方承担责任。本公告的内容不构成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

 

  特别提示: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意向受让方的书面报价不低于保留价的,以意向受让方报价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价高者最高报价不低于保留价的,以最高报价方为最终受让方。

标的资产情况

项目编号

YTQH22110020

标的资产名称

蔡鹏程、任冠涛债权

标的资产种类

债权

标的资产金额

基准日

2022-09-30

标的资产总额(元)

1,779,765.25

债权本金(元)

1,730,106.93 利息及其他:49,658.32元

标的资产所在地

石家庄市

标的资产数量

2户

标的资产状态

蔡鹏程债权准备诉讼;任冠涛债权准备诉讼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

桥西区仓安路268号中苑小区42-2-302及地下室;建筑面积111.66平米;权属人:蔡鹏程.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81号1-3-302;建筑面积36.91平米;权属人:任冠涛。

标的资产

评估情况

资产评估机构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价格(元)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所

-

标的资产其他

披露的内容

该笔债权转让后,受让方不得对转让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标的债权资产因意外事故或被征收、征用或其他并非由于转让方原因而导致的减损、毁损、灭失风险自权利转移日起由受让方承担;本转让资产项下风险责任及合同项下作为债权人的有关义务自权利转让日起由受让方承担。转让协议生效后,转让方不再对贷款协议及文件、材料的合法有效性、可执行性承担任何责任;转让协议生效后,转让方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受让方因受让不良债权的瑕疵遭受损失的,无权要求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挂牌信息及交易条件

挂牌信息

挂牌开始时间

2022-11-18

挂牌结束时间

2022-11-24

公告期时长

7个自然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意向受让方的书面报价不低于保留价的,以意向受让方报价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价高者最高报价不低于保留价的,以最高报价方为最终受让方。

 

交易条件

是否有保留价

有保留价

挂牌起始价(元)

1,125,500.00

是否要求意向方报名时报价

保证金设定

是否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元)

115,000.00

保证金缴纳时间

挂牌期间内交纳(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账为准)。

保证金处置方式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按照挂牌公告要求与转让方完成《资产转让协议》签署、按照《资产转让协议》要求完成全部交易价款支付,以及按照所提交的项目《金融资产意向受让申请书》要求完成交易服务费支付后,该履约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在《资产转让协议》签署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转让方指定账户:
户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清收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
账号:931159020620199010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标的资产设有挂牌起始价及保留价,保留价不公开。意向受让方参与受让须自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挂牌起始价;意向受让方最高报价不低于项目保留价方可成交。
2、意向受让方报名需要提供主体文件、《反洗钱承诺函》、《保密承诺函》、《关联关系声明书》以及受让申请书等资料。意向受让方不按要求提供完整报名资料导致其受让资格不被审核通过而产生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3、意向受让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审慎、独立、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意向受让方对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已自主作出判断和决定,愿意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且不追索转让方及/或前手。意向受让方的判断不依赖于转让方的任何介绍、陈述、声明、保证或推荐,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
4、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本次按照标的资产现状进行挂牌交易,标的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若摘牌成功,意向受让方愿意接受并有能力承担标的资产所有实际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瑕疵、义务以及责任。
5、意向受让方在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转让方有权解除《资产转让协议》;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如对标的资产进行部分处置,标的资产不再完整;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维护及催收,致使标的资产法律效力发生变化,受让方无权解除《资产转让协议》。
6、受让方受让该标的资产,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框架允许内进行处置,不得采取暴力催收等手段处置。如因受让方违法处置行为造成转让方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7、受让方对转让方就标的资产进行的一切处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分期还款协议、放弃部分权利、接受或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对义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申请执行、在诉讼中达成调解或执行和解等)均不持异议。
8、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外部监管机构文件发生变化方面的原因,受让方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存在被全部或部分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一旦出现该种情形,转让方无需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9、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委托方及受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意向受让方应在购买前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及受托方披露的项目瑕疵。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按照转让方在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银通前海”)公告的《资产转让协议》(模版)完成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最终以转让方审批为准。
1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向银通前海的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按照挂牌公告要求与转让方完成《资产转让协议》签署、按照《资产转让协议》要求完成全部交易价款支付,以及按照所提交的项目《金融资产意向受让申请书》要求完成交易服务费支付后,该履约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12、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银通前海或转让方有权扣除违约的意向受让方及竞买人所交纳的全额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书面报价不低于挂牌保留价,意向受让方不按照其最终报价进行成交的;(3)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4)竞价起始价不高于意向受让方书面报价,不举牌应价的意向受让方/竞买人;(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或支付标的资产转让交易价款的;(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所提交的项目《金融资产意向受让申请书》要求支付交易服务费的;(7)不同的意向受让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8)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9)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10)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其他应披露的内容

1、项目债权金额仅供参考,转让方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债权的本金、利息、总额等具体债权金额最终以借款合同、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件确定的为准。
2、意向受让方交付保证金后,若在报名截止日后放弃受让意向或参与竞价活动未按竞价规则报价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自行估计资产的回收可能性,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并未依赖转让方所做的任何声明或保证;
4、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承租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公告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5、债权项下借款人(承租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6、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已超过执行期限、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7、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8、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查封财产无效、因被告人反诉而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9、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存在未生效或无效等情形;担保协议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租赁物、担保物、抵债资产、查封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转让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0、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2、该债权可能存在职工安置、债务企业恶意转移财产等问题;
13、如果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转让方有权解除《资产转让协议》,并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如对标的资产进行转让,资产不再完整;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维护及催收,致使标的资产法律效力发生变化,受让方无权解除《资产转让协议》。
14、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转让方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附件

附件:资产转让协议(模版).pdf

 

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 李先生,张先生,李女士

联系电话:13424274352,19924450492,15910323806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33楼

 

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