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通智汇

深圳市银通智汇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拍卖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的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名词的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深圳市银通智汇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二)“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三)“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四)“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五)“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六)“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的总和。

       (十)“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一)“保留价”指委托人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二)“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有可能调整。

       第三条 规则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各方,包括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四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时:

       (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五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一)委托人及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档。

       (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六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应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 保留价

       凡本公司拍卖标的未标明或未说明无保留价的,均设有保留价。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本规则第六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以及委托拍卖协议等文件。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九条 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应支付本公司不超过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五的佣金并同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向买受人按协商收取不超过落槌价百分之五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如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向其收取按双方协议约定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由委托人自行缴纳。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十二条 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可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十三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路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影本,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十四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标的图录、状态说明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买账号或号牌。各项材料可以使用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材料的解释应以中文为准。

       第十六条 竞买账号或号牌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账号或号牌是竞买人参与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账号或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账号或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账号或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账号或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宣布该竞买账号或号牌作废。

       第十七条 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交纳竞买保证金(如有)。竞买保证金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的,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则该保证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标的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余款,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标的时,一并返还。

       第十八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进入拍卖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十九条 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拍卖活动。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二十一条 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参与拍卖。如不能亲自参与,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竞投。

       委托他人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同时缴纳竞买保证金。

       委托他人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在出现争议或异常情况时,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

       第二十四条 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不超过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按相关约定付清购买价款并受让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管费用、出境鉴定费等,买受人需一并支付。

       第二十六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对此享有选择权。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拍卖标的的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

       (二) 买受人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 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第二十八条 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约定日期前往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时间领取拍卖标的,则逾期后对该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风险及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的,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拍卖标的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将在拍卖标的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但本公司不对未尽说明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尽调责任在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或协议约定的时间缴付购买价款,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竞买账号或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全部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和协议预订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四)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五)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三十二条 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或协议约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自行负担)。

       (二)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或协议约定的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第三十四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五条 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六条 著作权

       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三十七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文件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

       第三十八条 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费用、利息等。

       第三十九条 条款独立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第四十条 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并公布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四十一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银通智汇信息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