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场内公开挂牌金融资产的交易行为,维护场内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金融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金融资产交易各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中心主要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交易场所、交易系统等交易基础设施服务;

       (二)制定交易规则、业务管理制度、交易指引文件、合同示范文本以及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三)提供交易公告发布、投资意向登记、组织竞价、交易见(鉴)证等服务;

       (四)提供交易资金监管及结算等服务;

       (五)提供交易纠纷调解等协调服务;

       (六)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中心对转让申请、信息发布、投资意向登记、交易组织、合同签订、价款结算、交易见(鉴)证、资产交割等交易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中心实行会员制。在本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各方须为本中心会员。会员从事金融资产交易须取得相应交易权限。会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应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第五条 金融资产交易各方应当对在交易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章 市场参与主体

       第六条 本中心场内金融资产交易的参与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受让方、服务机构等。

       参与主体原则上应当按照本中心有关会员管理制度取得相应会员资质。在本中心参与金融资产交易的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应为本中心综合类会员或交易类会员。

       第七条 在本中心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方,应当具有转让该金融资产的主体资格,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八条 参与本中心金融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原则上应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受让的情形,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九条 金融资产的转让方可以对金融资产转让设定合理的受让资格要求,原则上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原则的内容,且前述要求应当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在本中心参与金融资产交易的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应与本中心签署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接受交易主体委托,在金融资产交易过程中提供财务、法律、咨询、审计、评估、拍卖等其他专业服务的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均可自愿选择及委托各类服务机构,并签订书面的委托服务合同,为其在场内资产交易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一节 转让申请

       第十三条 转让方提出转让申请时,应按本中心要求提交申请资料。转让方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金融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金融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三)监管机构和本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转让方对申请资料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节 受理及发布转让公告

       第十五条 本中心在接收转让方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本中心予以受理;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本中心可要求转让方补充或重新提交。

       第十六条 本中心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申请材料制作转让公告,并通过官网或新闻媒介等对外发布公告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十七条 信息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期限以转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准。

       第十八条 转让公告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要求查看转让标的及相关文件,转让方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配合并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

       第十九条 转让公告发布期间,转让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公告内容。涉及变更或者撤销转让公告的,转让方应当提交相应资料,并对已经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及其他相关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节 意向受让方登记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公告期内,向本中心提交《意向受让申请书》,并按照转让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对申请资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在接收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和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进行初审。

       第二十三条 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中心。

       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经本中心初审通过,并获得转让方确认后获得交易资格。经审核后,本中心向意向受让方出具《挂牌结果暨交易安排的通知》。

第四节 组织交易

       第二十五条 完成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核的,本中心根据转让公告的约定组织交易。

       信息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竞价方式交易。

       第二十六条 采用竞价方式交易的,按照本中心网络竞价规则、转让公告的相关要求等进行竞价。

       竞价交易中涉及法定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交易成交的,本中心将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安排通知,通知双方及时签署交易协议。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双方应根据本中心出具的交易安排通知及时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

       以政府机构批准为交易协议的生效条件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交易协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相关政府机构批准,本中心配合出具相关政府机构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五节 资金结算与交易凭证出具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用于收付金融资产交易资金。金融资产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金融资产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本中心保证所开设的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将交易资金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交易资金结算原则上通过本中心进行结算。通过本中心进行结算的,受让方应当按照交易协议的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到本中心指定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

       符合交易价款划付条件的,本中心在交易双方签订相关交易协议且转让方提出要求办理交易资金划转手续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划出交易资金。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在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协议、受让方依据协议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已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如需提前出具交易凭证的,由转让方与本中心另行协商。

       资产交易涉及政府机构审查的,本中心在交易行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批准后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当根据交易协议的约定及时完成资产交割。涉及权证变更登记及资产移交手续的,在取得交易凭证后,应及时办理。

第四章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在转让公告发布期间,出现可能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提出中止转让公告书面申请的,本中心有权作出中止转让公告或撤销转让公告的决定。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交易中止或终止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四条 转让公告的中止期限由本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在中止期间本中心有权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恢复或者撤销转让公告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金融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要求立即中止或者终结资产转让活动,同时本中心有权立即采取交易中止和终结的行动:

       (一)在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本中心有权予以中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本中心有权予以终结;

       (二)金融资产交易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

       (三)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之间进行串通等行为,意向受让方之间在竞价中采取围标等违法行为,妨害公平竞争的,经相关部门确认该情形的;

       (四)转让方或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程序、经本中心催办仍不作为的;

       (五)本中心发现违反本中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严重妨害正常交易秩序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向本中心申请调解,也可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依据相关交易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本中心不承担包括交易权限完整,转让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作为交易场所仅提供交易服务,如因交易产生纠纷的,由交易双方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中心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发布的各类公告是基于转让方所提供的信息发布,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由转让方承担责任,不构成本中心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公司2021年8月16日发布的《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银通前海【2021】第002号)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