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林丽平债权转让公告
日期:2021-12-02

  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转让方委托发布本转让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符合转让方要求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在本公告有效期内向交易中心提交意向申请资料并完成意向登记。

  交易中心仅基于转让方所提供的信息发布本公告,本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由转让方承担责任。本公告的内容不构成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

 

  特别提示: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意向受让方的书面报价不低于保留价的,以意向受让方报价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产生最高报价方,且最高报价不低于挂牌保留价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若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报价低于挂牌保留价,则不成交,挂牌结束

标的资产情况

项目编号

YTQH21120064

标的资产名称

林丽平债权

标的资产种类

债权

标的资产金额

基准日

2021-09-10

标的资产总额(元)

875,740.87

债权本金(元)

449,962.39 利息及费用425,778.48

标的资产所在地

福建省厦门市

标的资产数量

1户

标的资产状态

执行恢复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

抵押物1个: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人山一里3号505室(95.02平方米)。

标的资产

评估情况

资产评估机构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价格(元)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所

-

标的资产其他

披露的内容

暂无。

挂牌信息及交易条件

挂牌信息

挂牌开始时间

2021-12-02

挂牌结束时间

2021-12-10

公告期时长

7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意向受让方的书面报价不低于保留价的,以意向受让方报价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产生最高报价方,且最高报价不低于挂牌保留价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若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报价低于挂牌保留价,则不成交,挂牌结束。

 

交易条件

是否有保留价

有保留价

挂牌起始价(元)

413,070.35

是否要求意向方报名时报价

保证金设定

是否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元)

124,000.00

保证金缴纳时间

挂牌期间内交纳(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账为准)。

保证金处置方式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受托资产转让协议》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受让方根据与受托方签署的《受托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受让方须为五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已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2、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人为委托方,由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转让方)以受托方(转让方)的名义进行处置,且项目成交后由受托方(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受托资产转让协议》。
2、标的资产设有保留价及挂牌起始价,意向受让方参与受让的视为接受挂牌起始价。
3、意向受让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审慎、独立、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意向受让方对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已自主作出判断和决定,愿意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且不追索委托方及/或受托方及/或前手。意向受让方的判断不依赖于受托方、委托方的任何介绍、陈述、声明、保证或推荐,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
4、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本次按照标的资产现状进行挂牌交易,标的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若摘牌成功,意向受让方愿意接受并有能力承担标的资产所有实际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瑕疵、义务以及责任。
5、如果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受托方有权解除《受托资产转让协议》,并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如对标的资产进行部分处置,标的资产不再完整;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维护及催收,致使标的资产法律效力发生变化,受让方无权解除《受托资产转让协议》。
6、受让方受让该标的资产,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框架允许内进行处置,不得采取暴力催收等手段处置。如因受让方违法处置行为造成受托方或委托方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7、受让方对受托方、委托方就标的资产进行的一切处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分期还款协议、放弃部分权利、接受或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对义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申请执行、在诉讼中达成调解或执行和解等)均不持异议。
8、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外部监管机构文件发生变化方面的原因,受让方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存在被全部或部分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一旦出现该种情形,受托方无需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9、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委托方及受托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委托方及受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意向受让方应在购买前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及受托方披露的项目瑕疵。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受托方在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银通前海”)公告的《受托资产转让协议》(草稿)完成签署,受托方在收到受让方签署完成的《受托资产转让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受托资产转让协议》最终以受托方审批为准。
11、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前,应就已备案在银通前海的《风险告知书》签署《确认函》。签署《确认函》是意向受让方报名的前提条件。
12、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向银通前海的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受托资产转让协议》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转为债权/债权收益权/抵债资产以及相关附属权益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13、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银通前海或受托方有权扣除违约的意向受让方及竞买人所交纳的全额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竞价起始价不高于意向受让方报价,意向受让方不举牌应价的;(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受托资产转让协议》或支付标的资产转让交易价款的;(5)不同的意向受让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6)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7)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8)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其他应披露的内容

1、该标的资产由受托方转让给信达资产/东方资产,并进行了转让公告。后由委托方通过受让取得。标的资产金额仅供参考,委托方、受托方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标的资产债权/债权收益权/抵债资产以及相关附属权益的本金、利息、总额等具体债权/债权收益权/抵债资产以及相关附属权益金额最终以借款合同、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件确定的为准。
2、意向受让方交付保证金后,若在报名截止日后放弃受让意向或参与竞价活动未按竞价规则报价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意向受让方根据受托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自行估计资产的回收可能性,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并未依赖受托方或委托方所做的任何声明或保证;
4、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标的资产债权/债权收益权/抵债资产以及相关附属权益金额与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债权/债权收益权/抵债资产以及相关附属权益后向债务人(承租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公告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5、由于标的资产的债务人已经出现风险信号,债务人可能存在生产经营停滞、财务状况恶化、下落不明并导致履约能力丧失的可能性,标的资产对应的抵/质押物可能存在被法院查封、冻结或扣押的可能性;
6、由于我国法律对于抵/质押物他项权利人变更登记程序的规定和实践操作方面的原因,标的资产转让后,标的资产对应的抵/质押物登记部门存在不同意办理他项权利人变更登记的可能性;
7、由于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实践操作方面的原因,标的资产转让后,法院或仲裁机构存在要求受让方另行起诉或执行、而不得延续受托方已经启动的司法或仲裁程序的可能性;
8、由于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实践操作方面的原因,标的资产转让后,法院或仲裁机构存在不支持受托方在诉讼或仲裁中提出的要求债务人承担律师费、案件受理费或其他实现债权/债权收益权/抵债资产以及相关附属权益费用的可能性;
9、标的资产债权/债权收益权/抵债资产以及相关附属权益项下借款人(承租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10、标的资产债权/债权收益权/抵债资产以及相关附属权益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已超过执行期限、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11、债权/债权收益权/抵债资产以及相关附属权益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2、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查封财产无效、因被告人反诉而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债权/债权收益权/抵债资产以及相关附属权益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3、标的资产债权/债权收益权/抵债资产以及相关附属权益项下担保权利存在未生效或无效等情形;担保协议可能约定主债权/债权收益权/抵债资产以及相关附属权益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债权收益权/抵债资产以及相关附属权益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租赁物、担保物、抵债资产、查封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转让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债权/债权收益权/抵债资产以及相关附属权益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4、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债权/债权收益权/抵债资产以及相关附属权益后,对该标的资产债权/债权收益权/抵债资产以及相关附属权益自招商银行转出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5、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债权/债权收益权/抵债资产以及相关附属权益后,可能无法享有委托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6、该标的资产债权/债权收益权/抵债资产以及相关附属权益可能存在职工安置、债务企业恶意转移财产等问题;
17、该标的资产债权/债权收益权/抵债资产以及相关附属权益经过多次转让后由委托方取得,可能存在由于转让的连续性问题、债权/债权收益权/抵债资产以及相关附属权益转让通知问题等导致的受让方无法追索标的资产债权/债权收益权/抵债资产以及相关附属权益的情况;
18、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受托方及委托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受托方及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转让方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附件

受托资产转让协议(模板).docx

 

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 李先生,李女士

联系电话:13424274352,15910323806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3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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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