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上海杰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单户债权转让公告
日期:2023-01-12

  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转让方委托发布本转让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符合转让方要求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在本公告有效期内向交易中心提交意向申请资料并完成意向登记。

  交易中心仅基于转让方所提供的信息发布本公告,本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由转让方承担责任。本公告的内容不构成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

 

  特别提示:挂牌公告期满,若仅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交易中心组织第一次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意向受让方于竞价系统完成报价,并由交易中心在原公告渠道另行公告7个工作日;挂牌公告期满,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

标的资产情况

项目编号

YTQH23010054

标的资产名称

上海杰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单户债权

标的资产种类

债权

标的资产金额

基准日

2022-09-30

标的资产总额(元)

56,422,445.59

债权本金(元)

44,749,238.59 欠息、费用等:11,673,207.00元 。

标的资产所在地

上海市

标的资产数量

1户

标的资产状态

截至基准日2022年9月30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56,422,445.59元,其中本金44,749,238.59元,欠息、费用等11,673,207.00元。(注:以上债权金额仅供参考,转让方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债权的本金、利息、费用、总额等具体债权金额最终以借款合同、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件确定的为准。)
当前诉讼状态为执行。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

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
上海石化葆春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冠卓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徐杰、曹红祥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抵押人:上海杰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物类别:厂房;抵押物地址、面积:金山区卫清东路2000号房地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证载建筑面积34589.04平米,证载土地面积64845平米;
借款人以应收账款(厂房租金)提供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盛立新、徐杰以各自持有的借款人股权提供最高额股权质押担保。

标的资产

评估情况

资产评估机构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价格(元)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所

-

标的资产其他

披露的内容

瑕疵的披露: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2、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3、标的资产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或无法得到支持;
4、标的资产相关的债权文件虚假、不完整、原件缺失、内容冲突、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而致使标的资产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无法被全部或部分证实、支持;
5、标的资产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6、标的资产的保证担保已过诉讼时效,或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7、担保物、抵债资产减损、灭失、欠缴税费、缺乏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被查封、冻结、扣押、采取其它强制措施,或已被转让、赠与、信托、出租给第三人;
8、担保物实际不存在、重复担保,担保协议实际未生效,相关担保合同因未办理担保登记、占有担保物或履行相关手续,致使担保物权未有效设立; 
9、债权人为实现标的债权而欠缴相关费用;
10、标的资产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11、标的资产在诉讼、仲裁、执行程序中因各种原因而不被全部或部分支持;
12、标的资产在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13、前手债权人未就标的资产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14、标的资产及其从权利的其他风险、瑕疵或重大缺陷。

挂牌信息及交易条件

挂牌信息

挂牌开始时间

2023-01-12

挂牌结束时间

2023-01-18

公告期时长

5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1、挂牌公告期满,若仅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交易中心组织第一次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意向受让方于竞价系统完成报价,并由交易中心在原公告渠道另行公告7个工作日:
(1)另行公告期满,若无新的意向受让方,则以第一次网络竞价中的意向受让方报价直接成交;
(2)另行公告期满,若征集到新的意向受让方,则以第一次网络竞价报价+最小加价幅度作为竞价起始价组织第二次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若第二次网络竞价中无人报价,则以第一次网络竞价中的意向受让方报价与其成交。
2、挂牌公告期满,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

 

交易条件

是否有保留价

无保留价

转让底价(元)

50,000,000

是否要求意向方报名时报价

保证金设定

是否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元)

5,000,000.00

保证金缴纳时间

挂牌期间内交纳(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账为准)。

保证金处置方式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返还。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受让方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20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竞价保证金可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2.分期付款:意向受让方需在报名前向转让方书面申请,由转让方审批同意后方可选择分期付款,并按照转让方审批通过的具体分期计划、分期时间和资金占用费率等要求的合同约定执行,若转让方审批未通过的,则需要按照一次性付款要求进行支付。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已对标的资产做了审慎、独立、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意向受让方对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已自主作出判断和决定,愿意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且不追索转让方及/或前手。意向受让方的判断不依赖于转让方的任何介绍、陈述、声明、保证或推荐,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
2、本项目转让底价即为网络竞价起始价,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表明接受网络竞价起始价。本项目加价幅度为人民币50万元或50万元的整数倍;
3、本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本次按照标的资产现状进行挂牌交易,本标的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若摘牌成功,意向受让方愿意接受并有能力承担标的所有实际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瑕疵、义务以及责任;
4、如果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转让方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并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如对标的资产进行部分处置,标的资产不再完整;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维护及催收,致使标的资产法律效力发生变化,受让方无权解除债权转让协议;
5、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意向受让方应在购买前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披露的项目瑕疵。若受让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按照转让方在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银通前海”)公告的《债权转让协议》(草稿)进行签署。转让方将与受让方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受让方放弃向转让方追偿的权利。债权转让协议最终以转让方审批为准;
7、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向银通前海的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转为债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8、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银通前海或转让方有权扣除违约的意向受让方及竞买人所交纳的全额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网络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竞价起始价格,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均不举牌应价的;(4)若产生第二次竞价程序的,在该竞价程序中,新增的意向受让方均不举牌应价的;(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或支付债权交易价款的;(6)不同的意向受让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7)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8)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9)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其他应披露的内容

1、本项目债权金额仅供参考,转让方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债权的本金、利息、总额等具体债权金额最终以借款合同、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件确定的为准;
2、意向受让方交付保证金后,若在报名截止日后放弃受让意向或参与竞价活动未按竞价规则报价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自行估计资产的回收可能性,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并未依赖转让方所做的任何声明或保证;
4、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承租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公告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5、债权项下借款人(承租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6、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已超过执行期限、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7、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8、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查封财无效、因被告人反诉而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9、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存在未生效或无效等情形;担保协议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租赁物、担保物、抵债资产、查封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转让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0、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2、该债权可能存在职工安置、债务企业恶意转移财产等问题;
13、如果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转让方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合同,并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如对标的资产进行转让,资产不再完整;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维护及催收,致使标的资产法律效力发生变化,受让方无权解除债权转让合同;
14、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意向受让方承诺将依法合规对不良债权进行清收,不采用恐吓、威胁、辱骂、非法拘禁等手段进行暴力讨债,不采用过激行为、言论等影响债务人生活等方式进行清收,也绝不将上述债权委托给采用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进行催讨。

转让方名称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

债权转让协议(分期付款).pdf
债权转让协议(一次性付款).pdf

 

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先生,卢女士

联系电话:19924450492,13823673061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33楼

 

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3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