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通智汇
提示:经报请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主动申请退出交易场所行业,并于2024年5月21日更名为深圳市银通智汇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南方证券大厦AB栋18层抵债资产转让公告
日期:2024-01-19

  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转让方委托发布本转让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符合转让方要求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在本公告有效期内向交易中心提交意向申请资料并完成意向登记。

  交易中心仅基于转让方所提供的信息发布本公告,本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由转让方承担责任。本公告的内容不构成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

  特别提示:挂牌公告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比较挂牌保留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若意向受让方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保留价,则由交易中心在原公告渠道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没有新的意向受让方,以意向受让方报价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意向受让方报价低于挂牌保留价,则不成交。挂牌公告期或补登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标的资产情况

项目编号

YTQH23120035

标的资产名称

南方证券大厦AB栋18层抵债资产

标的资产种类

抵债资产

标的资产金额

基准日

-

标的资产总额(元)

-

债权本金(元)

-

标的资产所在地

深圳市

标的资产数量

1户

标的资产状态

标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18号南方证券大厦AB栋18层,建筑面积2,194.82㎡,处于空置状态。
不动产权证为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22269号。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

-

标的资产

评估情况

资产评估机构

深圳市国誉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顾问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3-02-20

评估价格(元)

34,239,200.00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所

-

标的资产其他

披露的内容

2023年2月16日在《经济日报》、2023年2月21日在公司营销网站均发布了处置公告,公告期已满20个工作日。

挂牌信息及交易条件

挂牌信息

挂牌开始时间

2024-01-19

挂牌结束时间

2024-01-25

公告期时长

7个自然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1、挂牌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挂牌公告自行终结;
2、挂牌公告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比较挂牌保留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若意向受让方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保留价,则由交易中心在原公告渠道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没有新的意向受让方,以意向受让方报价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意向受让方报价低于挂牌保留价,则不成交。
3、挂牌公告期或补登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交易条件

是否有保留价

有保留价

转让底价(元)

本项目设有保留价,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自行申报意向收购价格。

是否要求意向方报名时报价

保证金设定

是否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元)

3,500,000.00

保证金缴纳时间

挂牌期间内交纳(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账为准)。

保证金处置方式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以物抵债资产转让协议》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以物抵债资产转让协议》,受让方需要根据与转让方签署的《以物抵债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该资产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及地方限购政策文件的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转让方设有保留价,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报名材料时需要提交意向收购价格。
2、转让标的资产以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已对标的资产做了审慎、独立、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意向受让方对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已自主作出判断和决定,愿意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且不追索转让方及/或前手。意向受让方的判断不依赖于转让方的任何介绍、陈述、声明、保证或推荐,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无异议。
3、挂牌转让时采取整体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置。意向受让方需对该标的资产所涉及的房产权属、面积、瑕疵等问题自行查实并认可后,方可参加登记和竞买。本次标的资产的房屋状况以实物现状为准,房屋的实际面积及位置以产权登记部门留存的房产档案或登记部门委托测绘机构测绘的面积及位置为准,产生的误差,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实并承担,转让方不承担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并且不影响此次转让价格。该标的资产所需测绘等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办理及承担。
4、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未掌握的标的资产瑕疵或者其他潜在瑕疵及风险,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及地方限购政策文件的要求,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核实条件。因不符合限购条件,成交后无法办理过户的,由意向受让方和/或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如果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转让方有权解除《以物抵债资产转让协议》,并不退还其已缴纳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如对标的资产进行部分处置,标的资产不再完整;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维护及催收,致使标的资产法律效力发生变化,受让方无权解除《以物抵债资产转让协议》。
6、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和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于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资产的风险已有充分理解,受让方不得以转让价格“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向转让方及交易中心主张权利。转让方及交易中心对受让方意向受让标的资产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交易中心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8、意向受让方应在购买前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披露的项目瑕疵。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按照转让方在交易中心公告的《以物抵债资产转让协议》(草稿)进行签署。《以物抵债资产转让协议》最终以转让方审批为准。
9、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中心的指定账户交纳人民币350万元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以物抵债资产转让协议》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10、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交易中心或转让方有权扣除违约的意向受让方及竞买人所交纳的全额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书面报价不低于保留价的,意向受让方不按照其最终报价进行成交的;(3)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4)竞价起始价不高于意向受让方书面报价的,不举牌应价的意向受让方/竞买人;(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以物抵债资产转让协议》或支付交易价款的;(6)不同的意向受让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7)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8)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9)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其他应披露的内容

1、转让方设有保留价。意向受让方交付保证金后,若在报名截止日后放弃受让意向或参与竞价活动未按竞价规则报价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本次转让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用统一由受让方承担。
3、此标的受让方办理更名过户,需负责办理转让标的资产涉及更名过户手续,需缴纳更名过户费及相关税费,这一点受让方在提交受让报名材料时已给予充分考虑。本次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税费及相关手续费用,其中按有关法律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应由转让承担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卖方印花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承担,其余一切交易税费、相关手续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办理抵债资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意向受让方应知晓过户登记手续办理结果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转让方不对过户登记手续办理结果承担责任
意向受让方不得以不能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为由,追究转让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所有与该标的资产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欠费情况均应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实解决与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本标的抵债资产系金融不良资产,本次按照标的抵债资产现状进行挂牌交易,标的抵债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的风险,若摘牌成功,受让方愿意接受并有能力承担标的抵债资产所有实际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瑕疵、义务以及责任。
6、受让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自行估计标的抵债资产的回收可能性,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并未依赖转让方所做的任何声明或保证。
7、标的资产存在已签署的物业管理合同,合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意向受让方成功摘牌后须无条件承继合同期限未届满的《物业管理合同》。 
8、转让方的登记注册地址为标的资产所在地,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报名材料时已给予充分考虑并接受转让方不能将登记注册地址迁出的风险,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方未办理登记注册地址迁出为由,追究转让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同意及时转交送至标的资产所在地的需由转让方接收的文件、快递等资料。

转让方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附件

以物抵债资产转让协议(草稿).pdf

 

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先生,林先生

联系电话:19924450492,13509608533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33楼

 

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