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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拍卖公告
日期:2024-05-14

受委托人委托,拍卖人银通前海拟对如下拍卖标的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拍卖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简况

项目编号

YTPM24050010

拍卖标的名称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

拍卖标的种类

财产权利

拍卖标的金额

基准日

2023-12-20

标的资产总额(元)

1,140,007,709.94

标的本金(元)

1,089,198,350.21

其他

利息:49,509,359.73元;
挂账法律费用:1,300,000.00元。

拍卖标的所在地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债务人所在地)

拍卖标的数量

1户

拍卖标的状态

截至基准日2023年12月20日,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140,007,709.94元,其中本金余额1,089,198,350.21元,利息49,509,359.73元,挂账法律费用1,300,000.00元。(注:以上债权金额仅供参考,委托人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债权的本金、利息、总额等具体债权金额最终以借款合同、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件确定的为准。)
司法进度:2023年5月24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3执185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终结该债权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它情况等

抵押: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市互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的八宗土地不动产【判决已支持该抵押合同的效力,未办理抵押登记】;
质押: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8,150万股股票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该股票已退市,已在全国股转公司管理的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股票简称为宜生3,股票代码为400099】;
保证: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市互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绍生、刘壮青、刘绍香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查封物:(1)查封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莱芜岛2宗土地,查封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的利合新围、培隆福建围外31宗土地,合计33宗土地;(2)查封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海湾尚景花园小区41套不动产。

拍卖标的评估情况

-

拍卖标的其他

披露内容

1. 2024年1月11日在《经济日报》及公司营销网站均发布了处置公告,公告期已满20个工作日,公告期间不存在异议。
2.债权项下原抵押物含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格兰云天大酒店的酒店、职工宿舍、娱乐功能楼、公寓,现该房产已经法院裁定以物抵债,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所有,不再为本户债权的抵押物,不属于本次债权的处置范围。
3、该债权已聘请代理律师,代理协议仍在有效期内,如债权转让,买受人需无条件承继代理协议。

二、拍卖信息与竞买人资格条件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

2024-05-14 至 2024-05-20

拍卖标的展示地点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49楼

拍卖公告开始时间

2024-05-14

拍卖公告结束时间

2024-05-20

拍卖方式

网络拍卖

拍卖时间

2024-05-21 11:00 -- 2024-05-21 11:15 (延时的除外)

拍卖地点

网络拍卖,网址:www.ytfae.com

保留价

是否设置保留价

有保留价

保留价金额(元)

765000000

起拍价(元)

765,000,000.00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元)

40,000,000.00

保证金缴纳时间

拍卖公告期间内交纳(以拍卖截止日17:00前到账为准)。

保证金适用规则

(1)竞买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拍卖人的指定账户交纳人民币4000万元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的,该保证金在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全额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买受人被确定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2)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拍卖人或委托人有权扣除违约的竞买人所交纳的全额保证金(保证金扣除佣金后的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①竞买人提出意向竞买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竞买申请的;②在竞拍程序中以起拍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出价的;③产生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未参加后续网络拍卖程序的;④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后,未按其最终报价或约定时限与委托人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或支付交易价款的;⑤不同的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⑥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⑦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后放弃受让的;⑧竞买人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拍卖具体规则说明

1、本次拍卖是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竞买人向拍卖人提交意向竞买申请即表明接受标的的起拍价;
2、本次拍卖将根据竞买人参与情况采取如下具体拍卖方式:
①拍卖公告期满,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将于2024年5月21日11:00举行拍卖会,竞买人最高报价不低于保留价的,于拍卖竞价时间结束后由拍卖师宣布以最高价拍卖成交,拍卖会结束。
②拍卖公告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拍卖会分为两个阶段,于2024年5月21日11:00举行本标的拍卖会的第一阶段,由竞买人在此阶段内自由报价,拍卖师于本阶段报价结束后宣布拍卖会第一阶段的结果,若该阶段竞买人报价低于保留价则由拍卖师宣布本场拍卖会结束;若该阶段竞买人报价不低于保留价,则由拍卖师宣布本场拍卖会暂时中止,拍卖会进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由拍卖人在原公告渠道另行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并延长标的展示时间及报名截止日至2024年5月30日,允许新的竞买人在该延长时间内办理竞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后参加本场拍卖会。并于2024年5月31日11:00由拍卖师宣布恢复本场拍卖会,竞买人在拍卖会第一阶段竞买人出价的基础上继续竞拍,至恢复的竞拍时间结束,由拍卖师宣布最高出价者拍得该标的,本场拍卖会结束。如无新竞买人报名竞买,拍卖师将在恢复竞拍时间结束后宣布成交,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拍得该标的,拍卖会结束。
3、本次网络拍卖由自由报价和延时报价两个阶段组成,其中自由报价阶段为15分钟;延时报价的每个报价周期为2分钟。本次网络拍卖加价幅度为人民币50万元或50万元的整数倍。

竞买人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买受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该资产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与竞买应当

办理的手续

竞买人应于2024年5月20日17:00前持有效证件联系银通前海按要求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应在拍卖公告期结束前交纳保证金至指定账户(以截止日17:00前到账为准)。

其他需要

披露的内容

1、债权项下原抵押物含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格兰云天大酒店的酒店、职工宿舍、娱乐功能楼、公寓,现该房产已经法院裁定以物抵债,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所有,不再为本户债权的抵押物,不属于本次债权的处置范围。
2、该债权已聘请代理律师,代理协议仍在有效期内,如债权转让,买受人需无条件承继代理协议。
3、竞买人已对标的资产做了审慎、独立、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竞买人对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已自主作出判断和决定,愿意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且不追索委托人及/或前手。竞买人的判断不依赖于委托人的任何介绍、陈述、声明、保证或推荐,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
4、拍卖标的资产系金融不良资产,本次按照标的资产现状进行拍卖,本标的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若受让成功,竞买人愿意接受并有能力承担标的所有实际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瑕疵、义务以及责任。
5、如果竞买人在成功受让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委托人有权解除资产转让协议,并不退还其已交纳的保证金。竞买人在成功受让后,如对标的资产进行部分处置,标的资产不再完整;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维护及催收,致使标的资产法律效力发生变化,买受人无权解除资产转让协议。
6、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委托人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竞买人自行作出判断,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竞买人在购买前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披露的项目瑕疵。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之日起7日内将按照委托人在拍卖人官网公告的《资产转让协议》(草稿)进行签署,委托人将与买受人在资产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买受人放弃向委托人追偿的权利。资产转让协议最终以委托人审批为准。
8、成交价款支付方式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者延期付款的方式。如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买受人应于资产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等额扣除保证金后的款项)一次性支付至委托人指定收款账户;如选择延期付款方式,需在被确认为买受人当日书面向委托人申请,经委托人审批通过则按《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分期付款,未通过审批的,则按《资产转让协议》的要求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
9、本项目债权金额仅供参考,委托人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债权的本金、利息、总额等具体债权金额最终以借款合同、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件确定的为准;
10、委托人设有保留价。竞买人交纳保证金后,若在报名截止日后放弃竞买意向或参与竞买活动未按竞拍规则报价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1、买受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自行估计资产的回收可能性,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竞买的决定,并未依赖委托人所做的任何声明或保证。
12、本标的资产系金融不良资产,本次按照标的资产现状进行拍卖,标的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若竞买成功,买受人愿意接受并有能力承担资产所有实际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瑕疵、义务以及责任。
13、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买受人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买受人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公告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14、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15、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已超过执行期限、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16、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7、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查封财产无效、因被告人反诉而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8、债权项下部分担保权利可能存在未生效或无效等情形;担保协议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担保物、查封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转让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具备处置条件、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9、买受人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0、买受人受让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委托人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1、该债权可能存在职工安置、债务企业恶意转移财产等问题。
22、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委托人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买受人自行作出判断,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委托人信息

委托人名称/姓名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四、拍卖人联系方式

拍卖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先生,张先生

联系电话:13509608533,19924450492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33楼

五、其他

附件

附件:资产转让协议(草稿).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