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黄开硫不良债权转让公告
日期:2023-11-09

  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转让方委托发布本转让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符合转让方要求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在本公告有效期内向交易中心提交意向申请资料并完成意向登记。

  交易中心仅基于转让方所提供的信息发布本公告,本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由转让方承担责任。本公告的内容不构成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

  特别提示: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

标的资产情况

项目编号

YTQH23110003

标的资产名称

黄开硫不良债权

标的资产种类

债权

标的资产金额

基准日

2023-10-25

标的资产总额  (万元)

783.96

债权本金 (万元)

675.00 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及合同约定的迟延履行金,暂计至2023年10月25日)104.94万元,代垫费用4.02万元(利息金额为账面金额,最终以法院支持或实际追偿到的为准,基准日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标的资产所在地

广东省深圳市

标的资产数量

1户

标的资产状态

暂计至基准日2023年10月25日,标的资产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783.96万元,其中本金余额为675万元,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及合同约定的迟延履行金,暂计至2023年10月25日)为104.94万元,代垫费用为4.02万元(以上债权金额仅供参考,具体金额以生效判决、借款合同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件确认的为准)。标的资产诉讼状态为执行中,执行法院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

抵押物为黄开硫、陈丽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荔湾路太子山庄12栋2-1204房的住宅,建筑面积为 99.58㎡。保证人为陈丽、深圳市华织纺织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

评估情况

资产评估机构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价格(元)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所

-

标的资产其他

披露的内容

-

挂牌信息及交易条件

挂牌信息

挂牌开始时间

2023-11-09

挂牌结束时间

2023-11-15

公告期时长

7个自然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

 

交易条件

是否有保留价

无保留价

转让底价(万元)

567.74

是否要求意向方报名时报价

保证金设定

是否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万元)

114.00

保证金缴纳时间

挂牌期间内交纳(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账为准)。

保证金处置方式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无息原路返还。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受让方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竞价保证金可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期限为2年;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受让方书面申请,由转让方审批同意后,可延期1年。具体安排如下:
(1)首期款为成交价的30%,竞价保证金可转为首期款的一部分,受让方应在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首期款;剩余成交价款在分期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前付清。
(2)分期付款期间,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自首期款支付期届满之日起算,以未支付的成交价款为基数,第一年及第二年按日万分之二点五的费率(即年化9%)计算,第三年按日万分之二点六四的费率(即年化9.5%)计算。
(3)资金占用费按日计提,按季度结算支付。即每年的3、6、9、12月的20日为资金占用费的结算日,21日为支付日,支付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最后一期资金占用费随转让价款尾款一并支付,并计算至转让价款尾款到期日或实际支付之日。
(4)受让方支付的款项按以下顺序进行结算:①违约金;②往期欠付的资金占用费;③当期应付的资金占用费;④剩余尚未支付的转让价款。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以及与债务人、保证人及抵押人或其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转让底价即为网络竞价起始价,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表明接受网络竞价起始价,意向受让方报价不得低于网络竞价起始价。
2、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拟于挂牌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组织,具体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时间及其他竞价要素以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的网络竞价公告为准。
3、意向受让方已对标的资产做了审慎、独立、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意向受让方对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已自主作出判断和决定,愿意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且不追索转让方及/或前手。意向受让方的判断不依赖于转让方的任何介绍、陈述、声明、保证或推荐,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且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付清剩余交易价款或首期款(户名: 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园支行,账号:8110901012500725207)。《债权转让协议》将按照转让方在交易中心公告的《债权转让协议》(模板)进行签署,该合同最终以转让方审批为准。逾期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扣收其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可将资产标的再行公开挂牌出售。
5、本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本次按照标的资产现状进行挂牌交易,本标的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若摘牌成功,意向受让方愿意接受并有能力承担标的所有实际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瑕疵、义务以及责任;
6、如果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转让方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并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及其他交易价款,同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其他违约责任。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如对标的资产进行部分处置,标的资产不再完整,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维护及催收,致使标的资产法律效力发生变化,受让方无权解除债权转让协议;
7、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意向受让方应在购买前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披露的项目瑕疵。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且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付清剩余交易价款或首期款。《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详见本公告的附随文件,具体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阅,最终以实际签署的内容为准。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对本公告及《债权转让协议》等转让资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均予以确认并承诺严格遵守。
9、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转让方的指定账户交纳人民币114万元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无息原路返还。
10、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违约的意向受让方及竞买人所交纳的全额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举牌应价的;(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或支付金融资产转让交易价款的;(5)不同的意向受让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6)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7)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8)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其他应披露的内容

风险披露:
1、项目债权金额仅供参考,转让方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债权的本金、利息、总额等具体债权金额最终以借款合同、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档确定的为准;
2、意向受让方交付保证金后,若在报名截止日后放弃受让意向或参与竞价活动未按竞价规则报价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自行估计资产的回收可能性,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并未依赖转让方所做的任何声明或保证;
4、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承租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公告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5、债权项下借款人(承租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6、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已超过执行期限、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7、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8、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查封财产无效、因被告人反诉而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申请破产;
9、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存在未生效或无效等情形;担保协议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租赁物、担保物、抵债资产、抵押物被他案查封、查封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转让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0、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2、该债权可能存在职工安置、债务企业恶意转移财产等问题;
13、如果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转让方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并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同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其他违约责任。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如对标的资产进行转让,资产不再完整;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维护及催收,致使标的资产法律效力发生变化,受让方无权解除债权转让协议。
14、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标的资产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16.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其他瑕疵及风险。
其他事项:
1.在权利转移日前,标的资产仍归转让方所有,自权利转移日起,自基准日起与标的资产有关的全部权益从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并归受让方所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就标的资产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受让方独立承担。
2.过渡期内,因管理、处置标的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合理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按转让方的通知要求予以支付。转让方先行垫付的,受让方应以每日万分之三点三三的费率向转让方支付垫付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垫付期间自转让方支付垫付款之日起至受让方清偿完毕对应垫付款之日止。
3.转让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就标的资产已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受让方同意承继原代理协议的项下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4.因标的资产在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之前,经一次或多次流转,转让方非标的资产的原始权利人,不对承继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转让方对受让方就标的资产的收益不作任何的保证与承诺。
5.意向受让方一旦作出决定并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本次挂牌信息披露公告等文件所载明的全部规则、要求、提示等,并已进行了充分的阅档、尽调,对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风险等均予以认可,并自愿放弃因此而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主张交易无效或撤销,并追究转让方及/或前手权利人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6.成交后,上述挂牌信息披露公告,即成为本次交易所涉《债权转让协议》(具体内容以实际为准)等法律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让方应严格遵守。

转让方名称

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

债权转让协议(模板).pdf

 

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先生,林先生

联系电话:19924450492,13509608533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3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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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09日